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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小王莊示范鎮官港平衡地塊津濱大(掛)2021-6號地塊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港塘路北側,調查地塊四至范圍為:東至坑塘(規劃路5),西至坑塘(規劃路17),南至坑塘(規劃路17),北至坑塘(規劃路19)。調查總面積為42881.2m2,其規劃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
本公司受土地整理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土地發展中心委托,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條規定“地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自2016年5月28日起實施)中“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中“(十四)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的相關規定,開展了本調查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判別地塊內殘留的污染物對未來地塊內及周邊活動人員身體健康是否存在風險。
通過兩個階段的調查,分析了該地塊內的土壤、底泥、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狀況,并做出如下結論:
1、第一階段調查結論
(1)根據對調查地塊的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了解到,調查地塊歷史上為蘆葦塘,1983年左右開始種植水稻,1994年地塊改建為魚塘,開始飼養魚類,2014年地塊內魚塘的水面顏色異常,有可能歷史上有廢酸傾倒的現象。現任魚塘主承包該魚塘10余年,2018年底魚塘主對魚塘進行了一次修建,在地塊內西側兩條橫向塘埂之間修建了一條水平方向的塘埂。
調查地塊內現狀為個人承包的魚塘,最深處水深約2米。魚塘內部的塘埂將魚塘分割成4個部分,每個魚塘內均養殖有魚類。地塊內地下無管道敷設,未發現化學污染的痕跡,地塊內無異味和地面腐蝕情況。
(2)地塊周邊800米范圍內歷史和現狀有居民住宅(湖畔家園、華盛六小區)、鐵路、公路(官港南路、官港西路、港塘路、海景大道)、魚塘、苗圃(主要種植桃樹、棗樹和喬木)、企事業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濱湖學校、鐵路維護駐地、天津市公路工程總公司第六分公司、中國石油大港環港加油站)和在建小區。
(3)本項目調查地塊外800m范圍有3個敏感目標,分別為湖畔家園、華盛六小區和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濱湖學校。潛在污染源有10個,分別為鐵路、魚塘、道路(官港南路、官港西路、港塘路、海景大道)和企業(鐵路維護駐地、天津市公路工程總公司第六分公司建材堆場、天津市公路工程總公司第六分公司混凝土預制件制造場、中國石油大港環港加油站)。
(4)通過污染概念模型的分析,初步確定調查地塊重點關注污染物包括:重金屬(鋅、銅、鎳、鉛、六價鉻等)、氯代烴、多環芳烴、石油烴、有機農藥等,地表水中還需關注石油類、COD、氨氮、總磷、總氮五項理化指標。
2、第二階段調查結論
(1)本次調查地塊在塘埂上布設土壤、地下水公用采樣點3個,在魚塘內布設底泥和地表水采樣點4個。共送檢土壤樣品14個(包括2個平行樣),底泥樣品5個(包括1個平行樣),地下水樣品4個(包括1個平行樣),地表水樣品5個(包括1個平行樣)。
(2)本次調查重點關注的土壤和底泥監測指標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 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45項基本項目(包含7項重金屬指標、27項VOCs指標和11項SVOCs指標),加測項目為:重金屬鋅、pH值、石油烴(C10-C40)和有機農藥類。地下水和地表水監測指標與土壤監測指標相對應,此外地表水加測石油類、COD、氨氮、總磷、總氮五項理化指標。
(3)送檢土壤樣品pH值檢測結果范圍為7.51~9.31,重金屬鋅檢測數值未超過北京市《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 811-2011)中“住宅用地”篩選值要求,除重金屬鋅外的其他檢出指標檢測數值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
送檢底泥樣品的pH值檢測結果范圍為9.08~9.16,重金屬鋅檢測數值未超過北京市《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 811-2011)中“住宅用地”篩選值要求,除重金屬鋅外的其他檢出指標檢測數值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
送檢地下水樣品的pH值檢測結果范圍為7.5~8.5,檢出的6種重金屬(鋅、鉛、鎳、銅、汞、砷)檢測數值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V 類標準限值要求;石油烴(C10-C40)檢測數值均未超過《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附件5中第一類用地標準要求。
送檢地表水樣品的pH值檢測結果范圍為7.6~8.3,地表水樣品中檢出的氨氮、總磷和6項重金屬(汞、砷、鋅、鉛、鎳、銅),其檢測數值均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V類標準限值要求,化學需氧量和總氮不符合V類標準限值要求,綜合評定調查地塊地表水體為劣V類水體。
土壤、底泥和地下水中檢出的污染均低于相應的篩選值和標準限值,對人體健康可接受,地表水樣品中因化學需氧量指標超過《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18)標準中可直接排放的標準限值但未超過間接排放的標準限值,因此調查地塊內的地表水體在后期地塊開發利用時需要經過處理后間接排放至受納水體,采取上述措施后,符合未來規劃為二類居住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