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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監測常規污染物可分為四類:一是特征污染物。工業廢水中有害污染指標的測定。二是一般污染指標的測定。主要表示廢水受污染的總體情況,主要項目有pH值、酸度、堿度、色度、懸浮物、化學耗氧量、溶解氧等。三是與微生物活動及生長情況有關的指標的測定。主要是氨氮、磷酸鹽等。四是農藥、放射性指標的測定。在國家水質標準里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廢水監測樣品的采集采樣涉及采樣的時間、地點和頻數三個方面。為了采集到有代表性的廢水樣品,采樣前應了解污染源的排放規律和廢水的檢測,根據中污染物濃度的時空變化。在采樣的同時還應該監測廢水的流量,獲得排污量的準確數據。
(1)廢水監測樣品的采集時間(TIME)
廢水排放量、濃度等因原料、工藝、工況/開工率等不同而有很大差異。采樣的時間和采樣周期的選擇主要取決于排污情況和分析要求。對于排污情況復雜、濃度變化很大的廢水,采樣的時間間隔要短,極好采用連續自動采樣的方式。若排放的
水質和水量變化不大,采樣時間間隔可以長一些。①瞬時廢水檢測從水體中不連續地隨機(就時間和地點而言)采集的樣品;一般情況下,說采集樣品只能代表采樣當時和采樣點的水質。②混合水樣在同一采樣點上以流量、時間、體積或是以流量為基礎,按照已知比例(間歇的或是連續的)混合在一起的樣品。③綜合水樣,為了某種目的,把從不同采樣點同時采得的瞬間水樣混合起來所得到的樣品,獲得平均濃度的主要方式。
周期性水樣(平均水樣、平均比例水樣)、連續水樣。
(2)廢水監測取樣點位的設置(where)
根據規定,凡監測首次污染物,采樣點應設置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凡監測第二類污染物,采樣點應設在工廠廢水排放口。
為了解廢水檢測處理設施的運行效果,在處理設施的進水、出水處同時布設采樣點。
實際的采樣位置應在采樣斷面的中心。當水深大于1m時,應在表層下1/4深度處采樣;水深小于或等于1m時,在水深的1/2處采樣。廢水樣品的采集
(3)廢水監測監測頻次(frequency)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內,至少1~2小時來一次樣:生產周期大于8小時,至少每2~4小時采一次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