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盟聯合(天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手機號:15822768001
郵箱:lvmenglianhe@126.com
地址:天津市武清區下朱莊街廣賢路東側富興隆盛廣場46-3
現行《標準》條文 | 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 |
1 總則 | 1 總則 |
1.0.3 轉運站的規劃、建設,應根據城鄉差別及其社會經濟條件與發展需求,因地制宜提出不同規模與類型轉運站的技術要求及注意事項。 可根據轉運站服務范圍的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及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等具體要求,規劃建設具有分類、分選等預處理功能或兼做環衛停車場等環衛服務、作業與管理設施、環保教育基地的綜合型垃圾轉運站。 |
1.0.3 轉運站的規劃、建設,應根據城鄉差別及其社會經濟條件與發展需求,因地制宜提出不同規模與類型轉運站的技術要求及注意事項。 可根據轉運站服務范圍的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及當地垃圾分類制度推進等具體要求,規劃建設能分類轉運或具有分類、分選等預處理功能或兼做環衛停車場等環衛服務、作業與管理設施、環保教育基地的綜合型垃圾轉運站。 |
2 選址與規模 | 2 選址與規模 |
2.1 選址 | 2.1 選址 |
2.1.1 轉運站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 2 應綜合考慮服務區域、服務人口、轉運能力、轉運模式、運輸距離、污染控制、配套條件等因素的影響; 3 應設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運線路的地方; 4 應滿足供水、供電、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
2.1.1 轉運站選址除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 2 綜合考慮服務區域、服務人口、轉運能力、轉運模式、運輸距離、污染控制、配套條件,以及當地垃圾分類要求等因素的影響; 3 設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運線路的地方; 4 滿足供水、供電、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
2.1.5A可在閑置的生活轉運站站址新建,或利用閑置轉運站及工位合建、改擴建廚余、大件、裝修等其他垃圾轉運站。 | |
2.2 規模 | 2.2 規模 |
2.2.1 轉運站的設計日轉運垃圾能力,可按其規模劃分為大、中、小型,及Ⅰ、Ⅱ、Ⅲ、Ⅳ、Ⅴ類五小類。不同規模轉運站的主要用地指標應符合表2.2.1的規定。 |
2.2.1 轉運站的設計日轉運垃圾能力,可按其規模劃分為大、中、小型三型,及Ⅰ、Ⅱ、Ⅲ、Ⅳ、Ⅴ類五小類。 新建的不同規模轉運站的主要用地指標應符合表2.2.1的規定。 |
3 總體布置 | 3 總體布置 |
3.0.1 轉運站的總體布置應依據其規模、類型,綜合工藝要求及技術路線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總平面布置應工藝合理、布置緊湊、交通順暢,便于轉運作業;應符合安全、環保、衛生等要求; 2轉運作業區應置于站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3車輛出入口應設置在站區遠離周邊主要環境保護目標的一端; 4 應設置圍墻。 |
3.0.1 轉運站的總體布置應依據其規模、類型,綜合工藝要求及技術路線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總平面布置應工藝合理、布置緊湊、交通順暢,便于轉運作業; 1A根據服務范圍的垃圾分類制度推進情況及轉運站接收的分類垃圾質量比,合理分配用地面積并進行功能區布局; 1B分類轉運站不同物料轉運工位應相對集中; 1C應符合安全、環保、衛生等要求; 2 轉運作業區應置于站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3 車輛出入口應設置在站區遠離周邊主要環境保護目標的一端; 4 應設置圍墻。 |
3.0.8A 轉運站站內應設置清晰的導向、功能提示、安全警示等標識標志,所有標識標志應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 19095、《環境衛生圖形符號標準》CJJ/T 125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 |
4 工藝、設備及技術要求 | 4 工藝、設備及技術要求 |
4.1 轉運工藝 | 4.1 轉運工藝 |
4.1.3 轉運站應采用機械填裝垃圾的方式進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相應措施將裝載容器填滿垃圾并壓實。壓實程度應根據轉運站后續環節(垃圾處理、處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狀確定; 2 當轉運站的后續環節是垃圾填埋場或轉運混合垃圾時,應采用較大壓實能力的填裝/壓實機械設備,裝載容器內的垃圾密度不應小于0.6 t/ m3; 3 應有聯動或限位裝置,保持卸料與填裝壓實動作協調; 4 應有鎖緊或限位裝置,保持填裝壓實機與受料容器結合部密封良好。 |
4.1.3 轉運站應采用機械填裝垃圾的方式進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相應措施將裝載容器填滿垃圾并壓實。壓實程度應根據轉運站后續環節(垃圾處理、處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狀確定; 2轉運廚余等易腐垃圾時,可不做容積減量要求;轉運站的后續環節是垃圾填埋場或轉運混合垃圾時,應采用較大壓實能力的填裝/壓實機械設備,裝載容器內的垃圾密度不應小于0.6 t/ m3;轉運其他垃圾時,可根據后續處理工藝進行適當壓實; 3 應有聯動或限位裝置,保持卸料與填裝壓實動作協調; 4 應有鎖緊或限位裝置,保持填裝壓實機與受料容器結合部密封良好。 |
4.1.5A進站廚余垃圾內不得混入其他垃圾;含水率應符合規定。 | |
4.1.5B廚余垃圾轉運工位可根據后續處理工藝要求,設置壓榨脫水預處理工藝環節。 | |
4.2 機械設備 | 4.2 機械設備 |
4.2.10A廚余垃圾轉運工位可根據后續處理工藝要求,選擇性配置壓榨脫水預處理設備。 | |
6 配套設施 | 6 配套設施 |
6.0.1 轉運站站內道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站內各功能區最大規格的垃圾運輸車輛的荷載和通行要求; 2 站內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4m,大型轉運站站內主要通道寬度應適當加大。路面宜采用混凝土,道路的荷載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 22的有關規定; 3 進站道路的設計應與其相連的站外市政道路協調。 |
6.0.1 轉運站站內道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站內各功能區最大規格的垃圾運輸車輛的荷載和通行要求; 2 站內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4m,大型轉運站站內主要通道寬度應適當加大。路面宜采用混凝土,道路的荷載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 22的有關規定; 2A合建式轉運站,不同垃圾物流的運輸通道宜分別設置。若有共用區段,應有相應的規定及提示; 3 進站道路的設計應與其相連的站外市政道路協調。 |
6.0.7 轉運站應配備監控設備;大型轉運站應配備閉路監視系統、交通信號系統及電話/對講系統等現場控制系統;有條件的可設置中央控制系統和信息化管理系統。 | 6.0.7 轉運站應配備監控設備;大型轉運站應配備閉路監視系統、交通信號系統及電話/對講系統等現場控制系統;有條件的可設置中央控制系統和信息化管理系統,應實現轉運站信息化管理。 |
7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勞動衛生 | 7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勞動衛生 |
7.2 安全生產與勞動衛生 | 7.2 安全生產與勞動衛生 |
7.2.3 機械設備的旋轉件應設置防護罩,啟閉裝置應設置警示標志。 | 7.2.3 機械設備的旋轉件應設置防護罩,啟閉裝置應設置警示標志。 |
7.2.4 填裝、起吊、倒車等工序/工位的相關設施、設備上應設置警示標志和(或)警報裝置。 | 7.2.4 填裝、起吊、倒車等工序/工位的相關設施、設備上應設置警示標志和(或)警報裝置。 |